首页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成立民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