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201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民政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