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办学许可证管理;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
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
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办学许可证管理;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
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
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