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第十四条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 引用法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