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第十条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