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