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