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 四、 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四)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 (四) 四、 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四)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以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所区别。如五角星两侧加横线。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