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016年) 第四章 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