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四)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玩忽职守,致使民兵武器装备丢失、被盗或者损坏、锈蚀、霉烂变质,影响使用的;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