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民兵通信装备、工兵装备、防化装备的管理办法,由总参谋部根据本条例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地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