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四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四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除对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