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 第五章 修理与报废 第四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修理与报废 第四十一条 严禁将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维修费、民兵武器装备维修材料或者备件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