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 第五章 修理与报废 第三十七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修理与报废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修理其管理的民兵武器装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修理其保管的民兵武器装备;无力修理的,由军分区、省军区、军区修械所(厂)修理。其中,弹药的修理,由省军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负责;无力修理的,由军区司令部门安排修理。 民兵武器装备维修所需的经费,从民兵事业费的装备管理维修费中开支。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