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三十四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三十四条 严禁挪用、出租、交换民兵武器装备。 未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总参谋部批准,不得馈赠、出售民兵武器装备。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