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掌握武器装备的民兵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看管人员,应当由人民武装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军事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