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 第三章 配备与补充 第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配备与补充 第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制造、装配、接收、购置,必须经总参谋部批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