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二十七条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二十七条 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支前任务所需武器装备,由县人民武装部配发;到达部队后,由所在部队补充。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