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二十五条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二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发展和配备,由总参谋部统一规划。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和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的规划,进行配备和补充。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