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二章 民兵组织 第十三条 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任命。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第二章 民兵组织 第十三条 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任命。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第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