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四章 军事训练 第二十二条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军事训练 第二十二条 县应当逐步建立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对民兵实行集中训练。 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基本设施,保障军事训练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