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 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 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养、选拔、调整和配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