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三十二条 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战备执勤 第三十二条 民兵战备执勤,由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制定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