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 第四章 军事训练 第二十三条 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军事训练 第二十三条 民兵军事训练的教材、器材,分级负责解决。总参谋部负责组织编印教材和配发部分制式训练器材,其余所需的训练器材,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分别购置或者调整解决。 民兵训练教材、器材应当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