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2020年) 七、
七、 人民法院审查司法确认案件能否适用合议制?
答:可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了特别程序案件的审判组织,明确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查,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实践中,对于司法确认案件,总体上以适用独任制为原则,以合议制为例外。同时,试点法院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等案件司法确认审查甄别工作,切实防范恶意串通调解、虚假诉讼等行为。对于待确认调解协议的标的额特别巨大,并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由合议庭审查更显慎重。按照级别管辖标准,一些司法确认案件虽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受理,但标的额不大,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