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2020年) 二十九、
二十九、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有何效力?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过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的电子化材料,具有“视同原件”的效力,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但该效力仅针对电子化材料形式真实性,对证据的实质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必须通过举证质证程序审查。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过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的电子化材料,具有“视同原件”的效力,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但该效力仅针对电子化材料形式真实性,对证据的实质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必须通过举证质证程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