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2020年) 十五、

十五、 如何理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确有必要”情形?

答:《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这里的“确有必要”,是指审理过程中,出现《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或者第九项规定的“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