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0年) 三、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第十条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0年) 第十条 三、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第十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