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0年) 三、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第六条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0年) 第六条 三、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第六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涉外民事纠纷; 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