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毛绒纤维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检举。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毛绒纤维质量的举报、投诉。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