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