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县级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市级应具有副主任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省级应具有主任或教授技术职务。

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和良好的医德医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