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是指接受母婴保健服务的公民或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或医学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所进行的医学技术鉴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