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十二条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十二条 公民对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诊断结果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申请表》(见附表),提供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