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可行性报告;
与拟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应的技术、设备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