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五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