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