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