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