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三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