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一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内容由卫生部规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