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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 1.

1. 婚检门诊房屋要求:

(1) 分设男、女专用婚前医学检查室,并具备婚前卫生咨询服务的条件; (2) 设婚前健康宣教室,室内有性生理、性卫生、母婴保健、计划生育知识挂图、模型、音像等宣教设备。
(一)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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