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年) 第四条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母乳代用品销售、进口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国内贸易等部门及轻工总会,根据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母乳代用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进行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