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条例(202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殡葬服务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主体以及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丧属与其进行交易;
采取捆绑、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合理限制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丧葬用品、提供殡葬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丧属接受第三方的有偿服务,或者利用相关服务网点重复收取费用;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前款规定的单位、组织,不得达成或者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