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