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年)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三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收集、汇总残疾人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