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开展下列残疾预防工作:

实施残疾监测,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

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

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