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2025年) 第四章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伤残人民警察等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承…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民发〔2013〕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略,详情请登录退役军人事务部网站)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