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
残疾人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残疾人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