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二条 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以下称特殊教育教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从事听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手语等级标准,从事视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盲文等级标准。 第六章 教师 第四十二条 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以下称特殊教育教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从事听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手语等级标准,从事视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盲文等级标准。 (二)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