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年) 第五十八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融合教育是指将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 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是指在普通学校设置的装备有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设施设备的专用教室。 第九章 目录 第五十九条